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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工作人员辞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6  

基金会工作人员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基金会人员相对稳定、维护人才正常流动秩序,保护基金会和员工的法定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秘书长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基金会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清算工资。 

第七条、基金会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基金会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主管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基金会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基金会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领导共同签字,基金会和离职员工各执一份。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内容包括: 

   1.征求离职员工对基金会的评价及建议; 

   2.收回员工工作证、钥匙、文件资料等; 

    3.收回其他属于基金会的各类财物。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辞职员工不得带走基金会的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不得泄漏基金会的机密事项。 

第十三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基金会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四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五条、辞职员工清算款项: 

      1.清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基金会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基金会借款、罚金; 

     2.员工对基金会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基金会脱离劳动关系,基金会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