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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检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6  

基金会年检制度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根据《浙江安正慈善基金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年检制度。

1.基金会有关人员年底写出浙江安正慈善基金会工作总结。为下一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年检填报基金会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作好准备。

2.基金会财会人员在基金会年检报告书中填写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审计的基金会签订委托合同的证明。

3.年检检查过程中,认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的指导,甚至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来本基金会进行实地检查。

4.年检通过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不足要及时改正,对做得比较好的方面要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使基金会的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